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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中的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编辑: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6-26

为了弥补经费不足,经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除完成专业任务外可以组织经营活动。有些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还要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等。会计部门必须按照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经营活动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经营活动的管理

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活动,年初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列入部门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组织收支的确认与核算;要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既不能把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也不能把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对外提供商品产品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账户对其进行内部成本核算;凡从事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事业单位还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等。

经营收入的核算

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经营活动的收入而 非专业活动收入,取得时不得计入“事业收入”。二是,组织收入的是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而不是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是相对于“独立核算”而言的,独立核算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且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并能同其他单位单独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显然,经营收入不是独立核算单位获取的收入,而是由事业单位对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由单位集中核算的收入,支出亦然。经营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1.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

(1)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经营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税款抵扣法”计算应纳税额,即: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另外,为了正确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应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再在“应交增值税”下至少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已交税金”等四个三级科目。其中,当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时,应计入“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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